一、毕业生的相关基本概念
1. 毕业生的概念
毕业生指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的学生。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中提到的“毕业生”,一般特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定向、委培、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其他培养方式的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2. 结业生、肄业生的概念
结业生指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肄业生是指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3. 试用期的概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二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见习期的概念
根据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单位后需安排一年的见习期,一年期满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5.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概念与作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为应届毕业生求职择业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毕业院校或所在省(市)毕业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经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主要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制=培养方式、毕业时间、奖惩情况等内容,一般用于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自荐,以及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接收落户等行政审批手续。
6.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
更新日期: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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